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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》审议结果的报告

——2009年4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
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

中国人大网 www.npc.gov.cn日期: 2009-10-31浏览字号: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:
   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进行了分组审议。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为了进一步完善常委会的议事程序,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,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是必要的。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认真总结实践经验,经反复研究协商,已经比较成熟,建议进一步修改后,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;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。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,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,对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进行了审议。法律委员会认为,修正案(草案)是可行的,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:
    一、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:“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,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,将开会日期、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,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;临时召集的会议,可以临时通知。”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为了使列席会议的人员对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准备,提前通知的对象还应当包括列席会议的人员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将此条修改为:“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,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,将开会日期、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,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;临时召集的会议,可以临时通知。”
    二、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第二条规定: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,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、工作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,有关部门负责人,列席会议。”有的常委委员提出,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大多是常委委员,不属于列席的范围,建议对此规定清楚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将此条修改为:“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,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、工作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,有关部门负责人,列席会议。”
    三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,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第四条中规定了分组会议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,但由谁审定,没有规定清楚,建议予以明确。另外,该条规定了分组会议的召集和主持,但没有规定联组会议由谁主持,建议作出相应规定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将此条修改为:“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,轮流主持会议。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,报秘书长审定,并定期调整。”“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,由委员长主持。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。”
    四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,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第九条列举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名称,但没有列全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增加“听取其他报告”的规定。在审议过程中,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。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涉及的问题,有的还缺少经验,需要在实践中探索;有的尚不具备条件,需要逐步加以完善;有的属于具体会务工作,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解决,建议在草案中可以不作规定。
    此外,还对修正案(草案)作了一些文字修改。
   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,并提出了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,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   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,请审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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