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》的说明
——2009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飞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:
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,作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》的说明。
一、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必要性和修正案起草情况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》(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规则)是1987年11月24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。议事规则颁布施行20多年来,对于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,规范议事程序,提高议事效率,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,发挥了重要的作用,总体上是适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需要的。同时,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,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和程序也在相应发展,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,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。
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,要“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”,2009年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列入其中。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,法工委从去年5月开始着手研究修改,修改草案初步形成后,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、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局室的意见,并召开座谈会,听取意见。根据机关各部门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,于去年11月再次征求意见,还专门与办公厅秘书局一道,对常委会议事规则逐条进行讨论,共同研究修改方案。今年3月,根据常委会领导同志指示,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(包括常委会副秘书长)。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、各方面意见并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,形成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。
二、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
这次修改议事规则的指导思想是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宪法为依据,着眼于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,进一步完善议事程序,提高议事效率。修改的基本思路:一是把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做法补充进常委会议事规则,对于经验不多、条件不具备、认识不一致的,暂不作修改;二是重点修改完善常委会的议事程序,不属于常委会议事程序而属于闭会期间的工作程序和其他内容,原则上不写入议事规则;三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中的一些具体内容,在立法法、监督法中已有规定的,不作重复。
三、修改的主要内容
(一)关于会议的召开
1.关于临时调整议程
考虑到在常委会会议进行过程中,有时可能需要临时增加或者减少议程。据此,建议增加规定:“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,需要调整议程的,由委员长会议提出,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。”
2.关于列席人员
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: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、顾问,有关部门负责人,列席会议。”近年来,常委会会议扩大了列席人员的范围;同时,多年来,专门委员会也不再设顾问。据此,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: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,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、工作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,有关部门负责人,列席会议。”
3.关于代表列席会议
议事规则第八条中规定:“必要的时候,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”。近年来,常委会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,每次常委会都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。根据这一做法,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“必要的时候”删去。
4.关于分组会议的召集和主持
分组会议是常委会审议各项议题、进行深入讨论的重要形式,为了便于组织召开分组会议,根据实际做法,建议增加规定:“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,轮流主持会议。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,定期调整。”
(二)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
1.关于审议决定任免案
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“对任命案,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;必要的时候,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。”这一款只规定了任命案,没有规定免职案。根据多年来的实际做法,对于免职案,提请免职的机关也要说明免职理由,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。据此,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:“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;必要的时候,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。”
2.关于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、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的审议程序
财经委、预算工委和外事委分别提出,应当对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、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的审议程序作出规定。据此,建议增加规定:“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,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,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,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报告。”“提请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,交外事委员会审议,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,由外事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核意见的报告。”
(三)关于听取和审议报告
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、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。”为了更准确地体现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的内容,建议根据监督法的有关内容将上述规定修改为:“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,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,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,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。”
(四)关于发言
1.关于发言规则
为便于常委会讨论议事,建议对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、安排等予以明确,增加规定: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、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,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。”“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,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,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,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。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,经会议主持人同意,始得发言。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,经会议主持人同意,即可发言。”“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,适用本章有关规定。”
2.关于发言时间和记录
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,不超过十分钟;在联组会议上,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,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。事先提出要求,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,可以延长发言时间。”有的常委委员提出,为了提高议事效率,在分组会议上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发言的时间,也应当对每次发言的时间有所限制。据此,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:“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,不超过十分钟;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,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,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。事先提出要求,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,可以延长发言时间。”同时,为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,根据近些年来的实际做法,建议增加规定:“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,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,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,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。”
另外,补充了“总则”和“附则”章名,对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(草案)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,请审议。